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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订:保护性耕作机具依然需要抗大旗

发布日期:2024-01-08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做了修订,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条例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施肥,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黑土地保护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以下为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全面保护、集约利用、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农业农村、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巡查保护利用黑土地情况,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推进落实田长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广保护性耕作和科学施肥,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盗挖、滥挖黑土和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的排查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分布于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黑土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黑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经营性运输车辆运输黑土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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