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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1-05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字号: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部署,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20号)要求,2023年起启动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2023年—2025年)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内容

2023年—2025年,对建设主体通过贷款投资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同一建设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贷款事项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以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青岛市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二)贴息范围。2023年1月1日以来建设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不含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贷款资金。现代设施渔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鲜、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

(三)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市级以上财政按照贷款额的2%(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进行贴息,以后年度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同一建设主体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贴息期间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贴息期限。贴息支持限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

(五)不予扶持事项。贷款资金用途不属于贴息支持范围;建设主体节能、排污指标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建设主体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等;建设主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建设主体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含“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展期”类贷款。

详细方案可以查阅附件。


青农计财字〔2024〕1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青农计财字〔2024〕1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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