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产品和条件
(一)试点产品
符合《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的蜜蜂养殖成套设备和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成套设备主要包括用于蜜蜂养殖及蜂产品生产的蜜蜂养殖箱、继箱、浅继箱、脱粉蜂箱、智慧蜂箱等。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割蜜、取蜜、存蜜、过滤等蜂产品初加工的成套设备。
(二)产品条件
1.先进性。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应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证明、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性社会团体出具的评价证明之一。
2.适用性。在我省的应用数量不少于3家养殖场(户),有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适用性评价证明。
3.安全性。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安全性证明。
4.合规性。其质量符合《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已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或已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的设备不得重复补贴。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暂停、取消补贴资格还未恢复的、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蜂机具产品不得作为补贴产品。
(三)企业条件
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设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补贴产品须有企业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有固定生产场所,能够生产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能够提供安装服务,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4.自行选择集成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组成部分,并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
5.自愿申请将其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企业在生产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6.配合核验和抽查工作,进行用户培训(应包括设备操作、安全规范、维护保养等),并形成培训记录。
五、资金规模
年度试点资金规模由全省各县(市、区)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