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带动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农厅函〔2020〕4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2022年度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对2022年度新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补8万元;对2019年度市级示范(已获得过2万元奖补资金)升级为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每个奖补6万元。
其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要求,安排给脱贫县资金占全部安排资金的24%以上。
二、项目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包括流转土地,完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引进改良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建造或改造圈舍和池塘,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疫病绿色防治等。
(二)农产品市场营销。包括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和原产地标志等认证,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创新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积极组织或参加农业政策、技术等各类培训等。
三、项目资金拨付
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情况,结合国家任务清单,拟定各县(市、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名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
四、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当年示范场名单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要逐一对本地示范场进行实地复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3.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省级示范场申报推荐资格。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