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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7日


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数量稳步增加,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突破8万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突破1万家,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达3000家,创建20个左右省级示范县,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稳步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基本实现主要涉农县(市、区)全覆盖,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培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升,经营实力、发展活力、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农民合作社稳定在7万家左右,其中各级示范社达到8000家,基本形成农民合作社自我规范、部门指导规范、社会监督规范的良性发展新格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超过1500人,以县为单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指导服务体系,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任务措施

(一)提升规范运营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等基础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

1.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在全省农民合作社全面推行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全面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3.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4.规范家庭农场运营制度。适时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二)加强主体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增强其支撑产业功能。

1.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耕耘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全省每年培育1000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指导各地分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库,并分层分类开展带头人培训,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试行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不少于1家。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合作社多种发展模式。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培育1家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3.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支持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跟踪观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4.鼓励承担大豆油料种植。鼓励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对重点主体辅导服务全覆盖、相关示范创建名额倾斜支持。

5.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提升产业规模和质量,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三)积极推动社企对接。深入推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合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深化社企对接。聚力“三品一标”,从市场端发力,倒逼经营主体调整产业结构,落实标准化生产。用好用活企业销售渠道,大力推广“农产品+邮政+中化”等营销模式,协同建立产销信息对接机制。依托邮政网点、仓储、车辆、人员等资源优势,着力打通新型经营主体产品流通“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销售“最后一公里”渠道。发挥政府资源整合和平台建设作用,结合中国邮政和中化农业品牌优势,联合经营主体共同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以公用品牌+产品品牌实现好的收益、推动高质高效。在粮食主产市和大豆油料扩种地区,遴选社企对接重点县,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向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2.深化政银合作。引导激励金融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互助合作,推行“托管贷”等金融服务产品,稳慎推进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四)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积极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

1.创新辅导员选聘机制。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超过1500人,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2.实施“千员带万社(场)”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全省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第一年由各市(区)遴选1-2个县(区)开始试点,第二年全省遴选50个条件较好的县(区)开展工作,第三年实现涉农县(区)全覆盖。各县(市、区)要根据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制定“千员带万社(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千员带万社(场)”行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挂钩联系辅导员名单。

3.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方式,以县级为主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与企业(邮政、供销社等)合作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

4.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2023年,全省再确定10个县(区)作为省级整县推进试点县,最终实现全覆盖。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及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加强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协调。省农业农村厅建立新型主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部门工作衔接与政策落实。各市(区)应建立相应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并建立任务清单报备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当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计划,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强化县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承担新型主体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对纳入培育提升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参加新型职业农民、人才提升等培训,在规范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运用、质量与品牌、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各方面建设项目上,给予优先扶持。落实新型经营主体购置各类生产加工设备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服务中心规范提升、财务代理、金融对接、项目规划、品牌包装、线上营销、物流配送、政策咨询。持续强化财政税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引进、农业科技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强化指导服务。以“千员带万社(场)”行动带动的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推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用数字化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建设活动要开展经常性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四)强化宣传推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升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情况(包括“千员带万社(场)”挂钩名单)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提升行动情况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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