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照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各类产品补贴标准具体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根据不同的机具种类、品目,实行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累加或单独补贴。对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所需的作业监测终端列入自治区财政给予单独补贴,其他机具品目根据每年实施情况和农业生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再另行通知。
鼓励各市县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对辖区内急需的农业生产装备设备开展累加或单独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自定。
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购未补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部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额补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四、资金分配及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自治区在遵循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等原则基础上,采用因素法测算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8号)执行。有关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另行通知。
五、补贴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申报补贴。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本文指农业农村局和农机中心,下同)及其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2.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3.机具产品合格证;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非牌证机具无需提供)。
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具体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审核程序,由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因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而停办相关手续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购机者未能按时办理补贴手续的,可在以后年度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办理手续年份的要求和补贴额发放补贴。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相关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受理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县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审核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但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以后年度优先兑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至少每月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1次补贴资金结算材料。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