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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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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旗县(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旗县(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旗县(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旗县(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旗县(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乌拉盖管理区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所在地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

农机报废更新继续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全区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投档平台全年开放,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生产企业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投档产品信息不实、虚假等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申请补贴时供旗县(区)农牧部门核实。

(四)受理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户籍所属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也可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的旗县(区)农牧部门办理,不得跨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旗县(区)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各旗县(区)农牧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APP申请先后顺序受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旗县(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旗县(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审验公示信息。旗县(区)农牧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牧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资金兑付。旗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农牧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一次性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并签字,材料报旗县(区)农牧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牧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文章关键词: 内蒙古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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