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全国和山东省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1个品目(详见附件1)
在我市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积极开展补贴产品选定、机具分档和补贴额测算,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步伐。补贴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继续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等予以支持,补贴试点方案另行公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字〔2020〕37号)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与山东省一致。在我市补贴范围内:与山东省补贴范围内相同品目档次的补贴产品,按山东省确定的补贴额执行;其它品目档次的补贴产品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的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测算确定。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200万元。
2021年起,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的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栏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资金分配原则上不突破区、市提报的需求上限。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实行区市之间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