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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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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根据本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全省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进程,并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备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继续按照《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计字[2018]29号)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试点产品应符合《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逐步提高试点机具的资质门槛,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新的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各地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自主决定,不能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集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水稻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分档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下调比例按照上级要求执行。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五)一览表制定和发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上述补贴标准和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2。各地要全面公开补贴额一览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再对外公布。

(六)异常情况处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发现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偏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认真分析评估,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在充分调研、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文章关键词: 江西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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