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购机补贴工作,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效能。各地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3.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
4.县(市、区)20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