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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7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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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公布)。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可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累加补贴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省财政对创新开展县级农机化扶持政策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文章关键词: 浙江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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