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总结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导县级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抓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政策落实,积极探索成熟有效的资金统筹使用办法机制,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市县项目实施方案,确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协作、监督管理等机制,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环节、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方案制定应加强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沟通,逐项落实任务和细化资金,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调整需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级对口单位和项目监督部门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中央、省级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各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重要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告、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地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项目调度。一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厅报告,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二是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作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督与实施的重要载体,认真核实补助对象资格,加强资金监管、数据分析和跟踪问效,提高补贴精准性。三是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93号)要求,指导各市、县(市、区)将获得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限指导性任务)支持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农业托管服务组织,全部纳入App新型经营主体直报系统管理,并督促各相关主体在App中及时填报补贴获取情况。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8月2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厅项目主管单位。二是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年度终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三是要做好资金支付信息填报工作。每月10日前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12.43.123:81),填报上月项目资金执行和使用总结情况。每月项目执行总结填报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月月初进行上月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排比。
(六)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档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省厅将联合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并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案,按规定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合同、照片、图纸、音像、数据等,作为项目监督、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统一以市农业农村局文号行文,2021年3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一式三份),具体详细要求可与省厅对口处室联系。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世茹,联系电话:0311-86256756
邮箱:hebnyjcc@163.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2021年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情况表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2.2021年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点击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