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及补发证书
第十六条综合业务科按《安徽省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及产品变更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站技术负责人审核。涉及证书信息变更的报分管站长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审批结果,对通过变更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换证日期为变更审批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综合业务科汇总变更证书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省级报刊公开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综合业务科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并填写补发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2),经分管站长批准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综合业务科汇总补发证书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注销及撤销证书
第二十条综合业务科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发现应注销证书的;
(六)在农业农村部或安徽省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汇集信息情况,填写“注销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3)并提出注销意见,报分管站长批准。注销证书情形不够明确需要进行研究的,提交站技术委员会研究。站技术委员会研究给出“注销证书”或“不注销证书”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综合业务科汇总注销证书产品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综合业务科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侵犯专利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八)生产者违背所做承诺的;
(九)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十)其他应撤证的情形。
根据汇集信息情况,填写“撤销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4)并提出撤销意见,报分管站长批准。撤证情形不够明确需要进行研究的,提交站技术委员会研究。站技术委员会研究给出“撤销证书”或“不撤销证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综合业务科对拟撤销的证书,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生产者意见,经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综合业务科汇总撤销证书产品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果涉及注销、撤销证书的情形,适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省级推广鉴定发证前报告评审及证书管理工作程序》(皖农机鉴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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