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机鉴综〔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我站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经站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的证书核发、变更、补发、注销及撤销管理。
第三条证书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发证评审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方式,实行专家分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综合业务科组织召开发证评审会。每次评审前,分管站长根据需要评审的农机鉴定项目数量和产品所属品目等情况,在站内选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评审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审查农机鉴定项目材料,组长主持评审会议,形成评审建议。
第二章 核发证书
第六条综合业务科汇总鉴定项目组提交的全部鉴定项目材料,将鉴定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含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项目),提交专家组。
第七条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不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侵犯专利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鉴定结论出现错误的;
(七)其他不应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暂缓发证”:
(一)鉴定结果材料存在缺陷且在鉴定结果通报发布前无法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应暂缓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发证评审前,质量监管科应汇集第七条所列信息材料,一并提交专家组。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通告栏。
第十条专家组依据农业机械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求,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专家组评审相关产品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的评审意见,形成发证评审会议纪要并填写发证评审记录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发证评审会原则上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经分管站长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会议频次。
第十三条综合业务科汇总“建议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鉴定结果通报稿,经站长审批后在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通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将相关材料退回鉴定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整改材料报送下一次专家组评审会议确认。
对“建议不发证”的产品,经审批后,通知鉴定项目承担部门和生产者。
第十四条通报发布后,综合业务科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按规定完成证书注册后,综合业务科汇总证书注册信息,经站长审批后发布通报并发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