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十条在投档过程中企业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如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情况,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十一条发现补贴额相对于自身产品售价比例过高,不及时反馈报告,仍进行投档的,如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情况,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十二条不按照产品配置参数投报对应档次,故意投报更高或更低档次的,如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情况,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或过期的产品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如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情况,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十四条未提供真实铭牌照片,或铭牌信息不规范的,如发现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情况,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章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十五条市、县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省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市、县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省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市、县农机部门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省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出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市、县农机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省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农机部门如发现以上五种情况,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这些违规风险,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五章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存在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市、县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处理后,发现违规行为在全区普遍存在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在其他省也存在类似的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五条对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专栏、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违规问题的联动查处,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异常情况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管理权限,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告上一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市、县(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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