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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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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机中心:

现将《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全区内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自治区级农机部门对全区出现的违规异常情况,别的省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或者省级存在的违规异常情况需要农业农村部来协调解决的,需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解决。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鉴定(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多个环节异常情况,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施其责。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鉴定(认证)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鉴定(认证)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经过鉴定(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失效;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三)经过鉴定(认证)产品结构型式发现变化;或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鉴定大纲允许变化的范围。

(四)经过鉴定(认证)产品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五)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

(六)经过鉴定(认证)产品上未粘贴标志或标志格式不符合规定。

第六条全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监督检查等活动中识别本章第二条中(一)、(三)、(五)、(六)描述的异常情况;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在鉴定产品证后监督和日常工作等活动中识别本章第二条中(二)、(三)、(五)、(六)描述的的异常情况;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部门负责识别本章第二条中(四)描述的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对识别出第二条(六)描述的异常情况的产品,由市、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对违规企业在15日内限期改正,并将存在问题和改正结果及时向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对识别出第二条(一)、(三)、(五)描述的异常情况的产品,应及时通知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进行处理。自治区农机鉴定机构对于农机部门报告的或本机构自行发现的异常情况,应于接收报告或发现后10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由原发证鉴定机构发布撤证公告,并及时向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部门报告,撤消其补贴资格。

第九条对于撤消补贴资格的企业及产品,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部门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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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广西 农机 补贴 异常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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