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程序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农村(农机)、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各地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明确投入规模,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商务厅。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和信息的公开公示,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22号)自动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样式)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3.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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