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报废补贴额如下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中央财政资金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凡是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或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市(州)农业农村局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八、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见附件1,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承诺书》),《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承诺书》、《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或经办人凭有效的《承诺书》、《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统一印发),按试点县(市、区)相关规定申请补贴。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试点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