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大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进度,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实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持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重点农业区市县实施,逐步推广全面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我市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各地可从中选择具体补贴报废种类。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机械可申请办理报废。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2454-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3532-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0-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1-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等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四、补贴标准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资金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结合我市实际,报废补贴额按照辽宁省标准执行(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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