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财政、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报废农机在首次上牌登记后,之后发生自由买卖,而未到农机监理部门过户并变更产权人的,可到原产权人户籍地农机监理部门变更,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予以变更。
(五)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操作办法和具体要求。在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总结情况进行报送,同时附报《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表5)和《旗(县)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见附表6)。
联系人:孙根松肖皓文联系电话:0471-6652209,0471-4303826。邮箱:13739918516@163.com。
十、执行时间
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的《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98号)。
附表:点击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5.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6.旗(县)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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