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必须在2020年全区启动实施,其它种类产品报废更新补贴由自治区结合实际从中选择确定。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原则上也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但需向旗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盟市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和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发布的补贴额度(详见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额按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补贴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不得切块或按比例安排使用。
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自愿承担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业务的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报《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申请表》(详见附表2)。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或要求,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企业实地核实,由盟市汇总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NY/T2900-2016)《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拆解业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回收、拆解旧机等固定场地需安装监控摄像设备。
八、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3),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农机主管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解体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身份证件,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并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