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
2.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左前方、右后方45○照片,拍摄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拍摄整机铭牌、发动机铭牌等照片,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3.回收企业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回机具铭牌,在《江苏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注“已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对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机主提供机具来源、归属等书面承诺复印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由回收企业收回机具铭牌,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收到机主书面承诺复印件,并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机主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复印件,由回收企业收回机具铭牌,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收到机主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复印件,并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回收企业向机主出具《确认表》。
4.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当包括铭牌和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视频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其他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2.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
1.机主持有效的《确认表》和书面承诺原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注册登记的不提供书面承诺),按相关规定到乡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对未达报废年限的农机,机主应当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原件。
2.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示、相互衔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报废补贴农机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农机总量的原则,可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