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补贴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二)报废条件。
1.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需要提供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
2.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3),提供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
3.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确定(见附件5)。
4.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经机主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报废(见附件4),并申请报废补贴。
5.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农机,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报废补贴额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有条件的市、县可安排财政资金提高报废部分补贴标准。
五、回收企业
(一)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分为两类: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各市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见附件6)。机主自主选择将报废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机主将报废农机交售给指定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
(二)鼓励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与回收企业合作开展报废农机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其他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商务部门分别对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回收企业拆解、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