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定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可分开独立实施补贴。报废补贴部分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贴额,在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基础上,归并细化类别档次,测算核定具体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测算核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补贴部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确定,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简化操作程序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应按《指导意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向机主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拆前图片应包括整机与机主合照图片、铭牌图片及主要部件图片,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机具牌证、及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对牌证进行注销登记,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盖章。
3.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银行卡(折)、及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等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公示无异议补贴申请的补贴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充分应用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实时统计补贴机具数量的功能,已报废机具数量达到已购置补贴机具数量时,停止受理报废补贴申请。
(六)强化主体责任
机主、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自愿参与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机主责任。机主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齐全、来源(归属)清楚合法等负责,对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2.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责任。回收企业要核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是否齐全、来源(归属)是否清楚合法、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对核对结果负责;要核对填写报废农机的机具类别、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信息,对相关信息负责;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对回收拆解负责;要向机主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对图片真实性负责;要对报废农机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对相关档案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