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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规〔2020〕3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农机购置补贴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实施,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含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报废农机主要部件见附件3。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报废年限的。18kW及以下小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0年、18kW以上大中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多功能拖拉机6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18kW及以下饲料(草)粉碎机10年、18kW以上饲料(草)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