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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关于修订<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函》(农机政〔2019〕120号)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印发生猪生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分档参数的函》(农机政〔2020〕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现将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投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
农机生产企业应在《青海省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青海省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见附件1、2)所列范围内进行产品投档。已经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且发布启用状态的产品,不需要重新投档。
根据《青海省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调整情况,将甩刀(锤爪)式青饲料收获机档次删除,原属该档次的产品投档纳入秸秆粉碎还田机品目。对删除档次的产品,投档即日起,将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进行相应的封闭处理,请相关被封闭企业根据情况重新投档。
证书到期后已获续展的产品,需提交续展鉴定证书和报告经确认后,不需要重新投档。新获证产品,包括证书到期后又重新鉴定获得鉴定证书的产品,需要重新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
(一)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列入补贴资质采信试点品目的产品,需提供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上述第1-3条产品获证等信息均应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公开发布,且在有效期内。
(二)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
1.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
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产品;
5.自主投档信息中,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推广鉴定证书对应的产品信息不符,导致无法明确界定产品品目或档次的产品;
6.企业填报的信息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不一致的。
7.以柴油机为动力的产品装配低于国三排放标准柴油机的产品。
8.其他不符合投档资质条件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