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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机〔2020〕14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进度,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精神,经研究,对《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1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20年7月17日
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省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在我省全面实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持续优化我省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含大连市)。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