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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理职权
第十三条 农机、财政部门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一般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 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或授权市、县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 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 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严重违规行为,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 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 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 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应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处理时,不再重复安排调查,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均应与“违规问题发生地”的处理尽可能保持一致;并对涉嫌的产销企业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和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规定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嫌影响范围广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功能的一种防范处理措施。补贴额过高是指单个产品的补贴额超过销售价格(以机打发票为准)的50%以上;虚报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伪造购机的虚假信息,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空套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购买事实,实现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机多补是指实际购买一台补贴产品,而采取非法手段编造资料两次以上领取财政补贴资金;重复补贴是指购买补贴产品后伪造相关补贴资料,为同一台农机非法再次获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案由登记表
2.约谈记录簿
3.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案由登记表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受理来源 | □电话□来信□来访□上级行政部门来函(打√) |
投诉(咨询)人基本信息 | 姓名: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主要内容 |
受理人:(签名) |
附 件 | 1、 |
2、 | |
3、 | |
4、 | |
5、 | |
6、 | |
部门意见 | |
领导批示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