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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2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2020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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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农厅联发〔2020〕40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9日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 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 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 称“补贴政策” ) 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 违规发生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章 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 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自觉抵制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得办理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虚假补贴申请手续;

(三)按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求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材料,向市场供应符合推广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有可能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机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五)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应保证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并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应及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向发放补贴的财政、农机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县级及以上农机等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因退货或违规所获的与补贴相关的财政资金;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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