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核和公示
第十九条复核登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资料核验、机具 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二十条公示报送。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 30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级(乡镇)财政部门。
四、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部门 及时存档:
(一)“三合一”系统核验和现场核验需购机者携带的材料 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复印并归档;
(二)其他要求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对核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廉洁从政、业务培训和宣传教 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监督 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 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 索,应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要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 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研究决策。
第二十五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短期单人多台 套、短期大批量、同人连年大量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 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组织对核验流程进行抽检,对机 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集体会商。
第二十六条在机具核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经营问题, 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之前印发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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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 书(市级资金补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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