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档工作规范
一、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 一览表,组织开展投档工作,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 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http://td.sxwhkj.com/),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 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 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企业名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 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 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且在有效期内、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提供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产品种类范围经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对于市级独立支持的品目,需提 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 布的国家标准,需按相关标准执行)。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 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 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二维码和物联网信息,相关要求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印 发的《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试点方案》执行。
(五)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 需邮寄纸质件或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六)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第九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 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在公示期间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市级农机主 管部门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 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 留存相关资料 5 年。
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 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 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 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的机具;
(四)我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 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