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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农厅联发〔2019〕373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黑龙江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推动植保无人飞机在我省的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推广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提高防治效率效果、实现农药减量喷施、降低防治成本和减轻药剂对人和环境伤害,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探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新路径和分类归档新方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建立自主负责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二、试点产品
(一)试点品目
植保无人飞机(遥控飞行喷雾机)。
(二)分档及参数
载药量≥10L,电动四旋翼及以上,配置飞行遥控器、电池4组及以上、充电器等;
(三)试点品目补贴额
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载药量10L及以上的电动植保无人机,单机补贴额10000元。分档、参数及补贴标准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见附件1)。
三、试点区域、资金规模及期限
(一)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省范围内所有县(市、区)。
(二)试点资金规模。
全省试点年度资金总规模1000万元,用完为止。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19-2020年。
四、试点产品技术条件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无人机飞行时可令飞手对无人机周边情况进行实时观察;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配备北斗和GPS双模及以上卫星导航系统、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同时具备手动控制模式和自动控制模式,应能确保飞行过程中两种模式的自由切换,且切换时飞行状态应无明显变化。
5.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6.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并可实现接入黑龙江省农机作业指挥平台;
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需按规定向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