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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程序(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辽宁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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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科根据承检范围,将推广鉴定任务分配给检验科,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检验科接收任务后,确立项目负责人及鉴定组。项目负责人应在满足推广鉴定条件情况下及时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样品/样机及试验物料、地块等准备事宜。

第十七条鉴定组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推广鉴定开始实施后,鉴定组依据相关要求对推广鉴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填写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见附件3)。确认过程中。如发现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涵盖型号等信息与申报信息不符,按本程序第二十一条处理;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范围、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原件)、指南、大纲适用范围不符的,或者实际产(销)量与大纲要求不符的,应及时报技术负责人,并终止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组对照产品技术文件、执行标准、及相应大纲要求,检查产品规格表填写信息是否与上述文件一致。企业如发现提交的产品规格表信息与产品技术文件或执行标准等不符,或者由于对大纲要求的标示及测量方法理解有误造成的填写错误,按本程序第二十一条处理。经处理,同意变更的,以企业签字盖章确认的产品规格表为准。

第二十条检验科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等变更或涵盖型号减少的,由申请者提出推广鉴定实施中信息变更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信息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并交由技术负责人处理。同意变更的,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允许生产者自身更名等原因产生的名称变更,不允许变成另一个企业。涵盖型号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填写项目调整单(见附件5),经鉴定站确认后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鉴定站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由鉴定站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鉴定过程中出现可导致推广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可终止后续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附件6)。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推广鉴定报告,并在推广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四条 承担科室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综合科。根据鉴定类型报送相应材料如下:

(一)任务通知单;

(二)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三)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四)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换证报告、变更报告;

(五)报告存档资料移交清单及所列材料 ;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 企业执行标准复印件;

(八) 生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 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鉴定站按照《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季度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推广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系统。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T****2121###

其中:T—推广鉴定

****—4位年号

21—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代码

###—3位顺序号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标志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

第三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鉴定站提交证书变更的申请(见附件7)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批(见附件8),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对于下述情形不允许变更:生产者将名称变更为下属企业名称或者变更为上级企业名称;生产者成立新企业,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企业名称;将生产者名称变更为其他的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变更。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三十一条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鉴定站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7)。鉴定站对上述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批(见附件8),受理后的变更确认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实施。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鉴定站应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BG21###

其中:****—4位年号

BG—变更项目代号

21—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代码

###—3位顺序号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规定》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系统。

第三十三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证书到期申请换证程序与初次申请推广鉴定的程序相同。除应提交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大于半年;

(二)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应是初次鉴定时的报告;

(三)变更确认报告:符合大纲要求,由鉴定站出具;

(四)企业自主变更文件:符合大纲要求,由生产者出具的自主变更文件;

(五)企业自我声明:生产者自我声明其产品符合新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附件9).

第三十三条 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推广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五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监管一科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

专项监督方案由监管一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七条 鉴定站应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三十八条 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

第三十九条 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条 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鉴定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由鉴定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程序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鉴定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四条 鉴定站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总结报告、各监督组的监督报告、不符合项通知单和整改确认报告、不合格产品监督记录表和不合格报告单,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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