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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具核实
各试点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需组织对申请的补贴机具实地逐台核实,机具购买真实、符合条件、投入使用(植保作业量符合要求)的,方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
其它程序和要求参照《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区、市)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方案,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在政策设计上大胆试验创新,在补贴操作中稳妥谨慎实施,积极探索补贴路径和方式,通过试点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强化信息公开
省农业农村厅全面公布补贴植保无人飞机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各试点县(区、市) 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方位的宣传普及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让群众了解试点产品的性能用途,知晓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等方面规定。实施县要主动公布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督促植保无人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试点县(区、市) 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植保无人飞机核机流程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农机〔2018〕10号)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可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如在试点过程中问题频发、成效不显或发现不可控风险,试点地区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四)注重总结提升
各试点县(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各州(市)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试点产品补贴经验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对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开展补贴试点的主要依据。同时,试点县(区、市)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及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侯燕波,0871-65749549。
附件点击浏览
1.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2.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3.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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