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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现将《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9日
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引领示范作用,突出财政支农“绿色生态”导向,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绿色发展,引导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规范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探索建立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省所有县(区、市),根据各县(区、市)意愿开展。
三、试点产品
(一)种类范围
1.本次试点的产品为电动多旋翼遥控飞行植保无人机(纳入适航管理的除外)。
2.鼓励各州(市)结合实际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其他形式遥控飞行植保无人机(纳入适航管理的除外)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等由各州(市)自定。
(二)产品资质
试点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1500米;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2.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3.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4.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6.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不应出现安全问题;
(三)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注册投产时间2年及以上,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按照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2960号)要求,已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或通过云提供商U-Cloud、U-Care、北斗云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4.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标准
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内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6000元(详见附件1)。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