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注册投产时间2年及以上,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按照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2960号)要求,已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或通过云提供商U-Cloud、U-Care、北斗云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4.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标准
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2019年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各试点县(区、市)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当年下达资金计划总量的15%。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6000元(详见附件1)。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生产企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与无人植保飞机的比例不少于1:1。
(二)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获取登记标志并可靠粘贴,且实名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与补贴申请对象一致。
(四)在申报补贴前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已完成200亩(含)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六)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原则上, 单个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不超过5架。超过规定上限的,补贴对象要主动提出申请,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