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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02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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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农委联发〔2018〕58号

各市(地)、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机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机械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9日

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为我省做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 和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保障;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坚持绿色生态导向,优先保证粮食生产所需机具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供给;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积极落实普惠共享原则,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坚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方向,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推进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提高实施操作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等11大类20个小类38个品目(详见附件1)。各地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原则上平原旱田种植区补贴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水稻种植区、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45马力及以上拖拉机。为适应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需求,从2019年开始, 免耕播种机品目只补贴4行及以上档次,水稻种植区、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拖拉机只补贴60马力及以上档次。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执行。以户为单位申报,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种植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提升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当地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处理情况;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试点方案另行印发),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原则分配补贴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有任务指向的资金各地要根据资金任务指向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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