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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补贴政策发布。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补贴机具投档
1.自愿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承诺。
2.列入浙江省补贴机具范围的,直接沿用浙江省投档信息,宁波不再组织投档;未列入浙江省补贴机具范围的,宁波市农机总站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补贴标准按《一览表》执行;允许生产企业提出降低具体产品补贴额或分档申请。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
1.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购机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等有关申请资料,向当地县级或乡镇(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外地户籍购机者另须提供申请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
2.购机者申请牌证管理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另须提供机具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须提供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3.购机者和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其他申请条件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补贴资金兑付
1.县级或乡镇(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并按有关要求予以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做好签字确认和系统操作等。按规定做好重点机具核验工作。
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汇总,对不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每批次资金结算文件要及时报送市农机总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七、申报与总结
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机总站。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机总站。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为2018-2020年,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宁波市2018-2020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年度区县(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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