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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来源:宁波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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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2018〕62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财政局,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农机局(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0日


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按照《宁波市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甬农机安〔2012〕13号)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宁波市级财政累加补贴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用于重点推广机具累加补贴,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目(或部分分档),落实中央资金定额补贴的同时,再实行市级资金定额累加补贴。
  根据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和市级资金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绿色生态机械,兼顾发展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装备原则,结合各区县(市)申报的年度补贴资金需求额,采用因素法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另文下达。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的中央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级资金依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根据优先保证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原则,确定中央资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0小类66品目(详见附件1,不含新产品试点和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补贴范围总体稳定,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
  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补贴机具原则上按不高于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执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参照浙江省确定的补贴额或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的30%执行。
  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补贴机具,实行市级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测算。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并按原补贴额执行。
  补贴标准详见《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市农机总站另行公布)。原则上《一览表》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各区县(市)可以按中央资金规模进行适当投入,对重点推广机具和当地特色农机产品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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