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指非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轻微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1.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等方面承诺事项不到位的;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4.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5.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二)较重违规行为。指存在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2.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3.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
4.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包括存在产品归档错误、补贴产品补贴额过高等情形未主动书面报告等;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6.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7.违反农机购置补贴规定操作程序办理而引起纠纷的;
8.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三)严重违规行为。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制造群体性事件等。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档错误、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
2.未购报补、以小充大、一机多补、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
3.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4.有组织地倒卖已补贴机具;
5.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八条 农机、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涉嫌轻微违规行为的查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涉嫌较重违规行为的查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查处、或授权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涉嫌严重违规行为的查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查处,或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授权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