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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机产发〔201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13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产业办。
联系人:黄林,电话(传真):0731-85066278,邮箱:hnnjcyb@126.com,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6号省农机局产业办316室,邮编:410015。
附件: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