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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机产发〔2017〕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订了《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和条件
(一)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范围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化肥同步深施机、大型工厂化育秧设备,面向全国企业自愿申报。
(二)机具申请新产品试点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3、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性检查合格证明;
4、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企业产品标准已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或具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先进性评价报告或提供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标准先进性材料;
5、2017年9月30日前在我省2个县市区现场演示,获得所在市州、县市区农机部门的认可与推荐。在我省有销售补贴记录的产品,可不进行现场演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