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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农字﹝2016﹞16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
(二)资金分配与调整。各县级农机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向设区市申报资金需求;设区市农机部门汇总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及各地申报资金数量,结合实际需求,对资金进行平衡后,商省财政厅下拨。
根据各地实施进度,为满足购机需求,省财政厅、农业厅可对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进行调整。具体按前述程序操作。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24小类43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植保机械、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每年,可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对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根据农业部统一发布的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以及农业部组织牵头省份发布的部分非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结合我省实际,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我省补贴额,并确定品目范围内其它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或需求趋于饱和的,要及时主动向省农业厅报告,省农业厅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