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将新产品试点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实施。市、州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试点产品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公开信息。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新产品补贴政策,让购机者知晓新产品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及相关补贴要求和新产品性能用途。要结合农业生产需求,开展新产品宣传推广和示范演示工作,积极引导购机者购置新产品。要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告享受新产品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告新产品补贴试点情况报告。
(三)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加强对试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一旦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补贴额畸高、用户投诉较多等方面的问题,要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鄂农规〔2017〕1号)进行处置,应立即暂停补贴办理并及时向省市级农机部门报告。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切实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认真总结,强化绩效。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市要认真开展绩效考核,总结新产品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主要做法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完善建议等,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各试点县市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其他相关事项请依据《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5〕12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7号)和《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7﹞14号)执行。
附件:1.湖北省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点击下载
2.湖北省田间轨道运输机补贴验收报告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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