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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 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青岛市2017年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青岛市农机局、青 岛市财政局联系。
附件:青岛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 方案 点击下载
青岛市农业机械 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
3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解决目前农机推广鉴定滞后于新产品推广应用的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进适用原则,突出主要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
(二)坚持农业急需原则,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绿色生态原则,推动农机化供给侧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通过严密程序、科学决策,
切实加强风险防控;(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试点机具,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和条件
(一)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
穗茎双通道青饲料收获机、花生捡拾收获机、蔬菜精量播种机,面向全国企业自愿申报。
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基本配置和参数见申报指南。
(二)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
3、获得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者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4、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田间实地试验验证;
6、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
三、试点区域、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试点区域。在全市所有涉农的区、市(含功能区)范围内实施。
(二)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用完为止。
(三)补贴额。按照不超过试点机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新产品不享受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四)试点期限。2017年1月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