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敞开补贴政策
为切实加强宏观引导和关键环节措施落实,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常态化机制建设,全面推进敞开补贴范围,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已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但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按照下一年度的补贴政策和标准优先补贴,补贴时限控制在下一年度各区农机购置补贴开始受理的1个月内。
四、保障重点
为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的重要作用,加强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资金投入,提高重点补贴对象的补贴力度,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3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从10台提高到不超过30台(10台主机和20台配套农具,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3台)。
五、加强违规查处
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2017〕26号)精神和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由区级以上农业(农机)部门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对较重违规行为,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暂停购机者补贴资格等措施;对严重违规行为,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六、关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的补贴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不得销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机具。2017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贴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者购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各区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视情况及时反馈或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损失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市农业局、财政局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落实、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局副局长许心凌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农业处处长叶和龙、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陈贴治、市农机监理所所长杨强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农机监理所,由市农机监理所副所长王洪铭担任,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各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统筹和研究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管理事项、突出问题、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确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
(二)提高认识,推进信息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形式全面公开。各区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程全面公开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标准、资金规模和实施进度、受益对象等信息,栏目设置要清晰明了、容易查询,信息公开要及时、全面、规范,确保各项补贴信息全部上网公开。
(三)强化督导,规范政策落实。市、区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监测,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监控,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要把好补贴信息录入关,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频繁购置机具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购置补贴机具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补贴对象需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附件2)。
(四)提高效率,及时发放补贴。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定期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购机者账户。为提高结算效率,补贴启动实施后,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五)完善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补贴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具体工作环节,分析重点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强化违规产销企业处理,按照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职责,严处失信违规企业,营造良好政策实施环境。
附件:点击下载
1.厦门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版
2.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