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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农〔2017〕136号
海沧、集美、翔安区农林水利局,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财政局,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5〕54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绿色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补贴范围
围绕绿色发展要求,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力提升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兼顾本市农业生产需要的原则,调整优化补贴范围。
(一)近几年在我市没有销售的花生脱壳机不再列入补贴范围;
(二)参照福建省省级资金特色机具补贴管理做法,选择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求的特色机具品目蔬菜移栽机等机具纳入补贴范围,由市级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另行发布。
调整后的厦门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26个小类45个品目(附件1)。
二、调整完善补贴标准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对提升我市农机化和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的重要作用,推进补贴政策精准实施,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
(一)认真执行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农业机械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工作的要求,我市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中央资金补贴额继续参照福建省农业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确定公布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执行。福建省农业厅新增的分类分档细化档次或合并归档,市农机部门要及时调整参照执行。
(二)为落实“控定额”的要求,调整中央资金补贴额的确定方式,由“定额补贴”调整为“定额+限比”的操作方式,单台机具“定额补贴”高于销售价30%的,按照销售价的30%确定补贴额,机具实际补贴额受到补贴定额和30%补贴比例的双重限制。
(三)调整市级资金配套比例
1.提高部分机具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为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家庭农场,需提供100亩以上水稻种植有效承包合同,下同)购置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的市级资金配套比例由中央补贴资金的50%提高到100%,其他购置补贴对象仍然执行50%。
2.降低部分机具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为减少享受本市市级资金补贴机具对相邻设区市农机市场的影响,对流动性较大的轮式拖拉机市级资金配套比例由中央补贴资金的50%降低到35%。
3.其余机具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与2016年保持一致。
各机具详细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业局制定后对外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