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开展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继续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兑现发放到位,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2017年,在黑龙江省选择部分县,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政策实施,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继续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鼓励各地创新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二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针对粮食等主导产业和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三是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引导规范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等,继续做好典型家庭农场发展监测工作。
三、支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有关要求执行。深入贯彻“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强化绿色生态导向,着力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率先全面敞开补贴。要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切实加快执行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要建立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加快补贴申报操作流程去经销商化,推进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实现年底前全部到位。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加强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严处失信违规产销企业。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适当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四、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农业部、财政部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的产业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执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及任务清单另行通知。
五、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培育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和产品品牌,带动发展一批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六、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有关要求,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在江苏、安徽、山东、重庆等省市试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加快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地要精选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遴选一批培育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分类型、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培训和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2013年以来已享受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原则上不纳入政策范围。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七、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实施面积1000万亩,支持以玉米与大豆轮作为主,兼顾与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轮作,鼓励各地优先选择规模种植、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区开展试点;继续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超采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耕地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贵州、云南)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甘肃)开展耕地休耕试点,实施面积200万亩。中央财政对承担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任务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河北、湖南省休耕试点补助资金分别从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印发的《2017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农农发〔2017〕1号)执行。二是扩大粮改饲试点。继续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开展试点,实施面积1000万亩以上。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