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农作物及特色优势产业生产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
申报主体:县级农机部门
实施主体: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
资金规模:100万元以下(以10取整)
支持方式:先建后补
支持环节、资金分配量和补助标准
1、机具购置补助
资金分配量:不低于项目资金的80%
补助标准:中央购机补贴额+项目补助资金=机具总价的80%
(2)试验经费、农机操作手培训、技术引进与试验、示范演示、试验示范用农资(作业油料、农药、农膜、种子、化肥等)购置补助;
资金分配量:不高于项目资金的20%
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农机作业服务活动特征明显,符合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人员齐备。制定并执行规范的社员个人资产账户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平均量化到每个社员;
(三)农机具登记台帐清晰详实。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挂牌率达到100%,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服务区域农机化基础条件较好,具备产业支撑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本次项目申报资金不切块、不限额。由各地根据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报。省农委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60号)组织项目初筛、评审、批复。
(二)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机具购置原则上选择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内的机具;试验示范项目要优先选择补贴产品信息表内的机具,确需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外机具的,购置数量以能满足试验需要为限。项目补助购置的所有机具、物资、设施设备等涉及属地管理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优先支持计生优抚对象领办或参与的合作组织。
(四)所有项目申报书须附以下验证资料:1、合作社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2、经合作社盖章,社员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资产账户清单和社员名册(含联系方式);3、合作社基本状况及服务区域产业农机化基础条件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