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三、资金规模和试点期限
(一)资金规模:不超过2016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即1480万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完毕的,可使用历年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试点期限:截止2017年3月底。
四、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按照《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以机打发票日期为准)可申请补贴。申请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的,应提供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规模养殖场备案证明材料。
五、试点风险防控与处置措施
(一)建立试点评估和绩效管理机制。试点结束后,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品目开展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并视情况对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将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列入试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二)明确试点企业主体责任。试点品目产品产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
试点品目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试点品目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列入试点品目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各级农机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暂停审核、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注重总结与提升。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附件:
2.福建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点击下载
附件1:
福建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区域
试点品目 | 食用菌(畜禽)名称 | 试点区域 | 生产(养殖)规模 | |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 食用菌 | 古田、屏南、尤溪、闽清、邵武 | 1000万袋以上 | |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 生 猪 | 福清、延平、新罗、永定、武平、上杭、长汀、南安、南靖、闽候、蕉城、尤溪、连城、漳平、漳浦、龙海、仙游、沙县、秀屿、惠安 | 存栏250头以上 | |
奶 牛 | 延平、建阳、建瓯、南安、福清 | 存栏100头以上 | ||
活 鸡 | 肉 鸡 | 光泽、浦城、政和、新罗、上杭 | 年出栏50000只以上 | |
蛋 鸡 | 福清、永春、连江、长乐、南安 | 存栏10000只以上 | ||
活鸭(肉鸭、蛋鸭) | 城厢、龙海、南安、连城、永安 | 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